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公告案件受理情况,并在立案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