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其他依法具有原告资格的机关或者社会组织就同一侵权行为另行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