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年)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债权人提起确权诉讼时,依据海商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主张责任人无权限制赔偿责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案件的审理不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的确权诉讼程序,当事人对海事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可以依法提起上诉。 两个以上债权人主张责任人无权限制赔偿责任的,海事法院可以将相关案件合并审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零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