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2010年)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2010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责任人未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不影响其在诉讼中对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海事请求提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抗辩。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