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 第二条 第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认定货运代理企业因处理海上货运代理事务与委托人之间形成代理、运输、仓储等不同法律关系的,应分别适用相关的法律规定。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