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不适用于与沿海、内河货物运输有关的货运代理纠纷案件。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