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因本规定第一条所列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