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第五条 第五条 被保险人未按照海商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向保险人支付约定的保险费的,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保险人已经签发保险单证的除外;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未支付保险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