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在航次之中发生船舶转让的,未经保险人同意转让的船舶保险合同至航次终了时解除。船舶转让时起至航次终了时止的船舶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由船舶出让人享有、承担,也可以由船舶受让人继受。 船舶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当提交有效的保险单证及船舶转让合同的证明。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