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 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 (六) 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六) 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五) 目录 (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