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