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的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是指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为维系停产停业期间运营所需的基本开支,包括留守职工工资、必须缴纳的税费、水电费、房屋场地租金、设备租金、设备折旧费等必要的经常性费用。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