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 第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 (二) 第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二) 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