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达到下列数量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量标准最低值的百分之五十,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重”: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达到下列数量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重”: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量标准最低值的百分之五十,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重”: (一) 曾因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 二年内曾因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 一次组织五人以上或者多次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或者在多个地点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 (四)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的; (五) 国家工作人员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的; (六) 严重影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 (七) 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 (八)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