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达到下列数量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重”: (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 (七)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达到下列数量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重”: (七) 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一百千克以上不满五百千克; (六) 目录 (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