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达到下列数量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重”: (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 (一)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达到下列数量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重”: (一) 麻黄碱(麻黄素)、伪麻黄碱(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碱(消旋麻黄素)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 第七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