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 第一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十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 (十七) 第一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十七) 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十六)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