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 第十三条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定罪处罚: (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 (四) 第十三条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定罪处罚: (四) 向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三)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