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关于植物新品种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件、植物新品种权无效或者更名行政纠纷案件,应当以植物新品种审批机关为被告;关于植物新品种强制许可纠纷案件,应当以植物新品种审批机关为被告;关于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纠纷案件,应当根据原告所请求的事项和所起诉的当事人确定被告。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