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向行政主管机关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植物新品种权无效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