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当事人因下列行为,对林地、林木的物权归属、内容产生争议,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林地承包;

林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

林地经营权流转;

林木流转;

林地、林木担保;

林地、林木继承;

其他引起林地、林木物权变动的行为。

当事人因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林地、林木确权、登记行为产生争议,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告知其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