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1年) 第五章 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1年) 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执行 第四十四条 对于执行机关依法提出给未成年罪犯减刑或者假释的书面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予以审核、裁定。 第四十三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