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