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 第一条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 目录 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