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 初次犯罪; 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具备监护、帮教条件。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