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年) 九、 保证合约履行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年) 第四十八条 九、 保证合约履行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期货公司未按照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的要求,履行相应的金钱给付义务,期货交易所亦未代期货公司履行,造成交易对方损失的,期货交易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期货交易所代期货公司履行义务或者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不履行义务的一方追偿。 九、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