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年) 五、 交易行为责任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年) 第二十条 五、 交易行为责任 第二十条 客户下达的交易指令没有品种、数量、买卖方向的,期货公司未予拒绝而进行交易造成客户的损失,由期货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客户予以追认的除外。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