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为旅游者代管的行李物品损毁、灭失,旅游者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损失是由于旅游者未听从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事先声明或者提示,未将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由其随身携带而造成的;
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
损失是由于旅游者的过错造成的;
损失是由于物品的自然属性造成的。
损失是由于旅游者未听从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事先声明或者提示,未将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由其随身携带而造成的;
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
损失是由于旅游者的过错造成的;
损失是由于物品的自然属性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