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应当视情采取适当的审理方式,以避免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政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