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因申请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且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告知行为;
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纸、杂志、书籍等公开出版物,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
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
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机关告知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