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多次挪用公款不还,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