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第二条 对挪用公款罪,应区分3种不同情况予以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活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用于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第二条 对挪用公款罪,应区分3种不同情况予以认定: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活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用于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三)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