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

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