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 第一条
第一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