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第五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