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