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5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实施强制执行,案外人以被执行人已将该不动产向其抵偿债务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一般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并能够证明其主张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且债务履行期限已届满,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在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以不动产抵债协议;
有证据证明抵债金额与抵债时执行标的的实际价值基本相当;
案外人在查封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非因案外人自身原因未办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