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房屋登记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受下列情形的影响:

房屋灭失;

房屋登记行为已被登记机构改变;

生效法律文书将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登记簿或者房屋登记证明作为定案证据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