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 第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房屋登记行政案件后,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下列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 (二) 第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房屋登记行政案件后,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下列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 (二) 被诉异议登记、更正登记、预告登记的权利人;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