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所作的相关的司法解释,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登记行政案件参照本规定。 第十三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