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 第四条 房屋登记机构为债务人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债权人不服提起诉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 (一) 第四条 房屋登记机构为债务人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债权人不服提起诉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 以房屋为标的物的债权已办理预告登记的; 第四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