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18年)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18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