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18年)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18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当事人请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