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 第十八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 (二) 第十八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二)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