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