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