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