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业主人数和总人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