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20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投资设立企业产生的相关纠纷案件,参照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