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0年)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0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发现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无效情形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该合同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撤销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